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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5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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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气瓶充装单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水利部 农业部等


中青联发[2005]6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见
(2005年1月19日)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具有植树种草、建设美好家园的光荣传统。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把保护和改善生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极大改善了我国生态环境状况。

  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力量源泉。在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下大力气建设生态环境的同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人口优势化做资源优势,是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由之路。青少年始终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为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有可为。

  保护母亲河行动自1999年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亲切关怀,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中国和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实践证明,保护母亲河行动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有力服务了国家生态建设大局;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建设规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和实践育人有机结合,加强了青少年环保意识的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丰富了新时期青年运动的内涵,增进了中外青年的友好合作交流。

  现在,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历史、自然的种种原因,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还很脆弱,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蕴藏在人民群众中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热情还有待激发,潜力十分巨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更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决定,广泛组织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集中力量,强势推进,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开创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意义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引导亿万青少年全方位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大型生态公益事业,是青少年植树种草、绿化祖国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不同于团组织开展的一般性活动。进入新世纪,倡导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生态文明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潮流。生态环境状况和国民生态道德素质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大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母亲河,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潮流做出的必然选择。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当代青少年实现抱负、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舞台,也赋予青少年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不懈奋斗的历史责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组织动员青少年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有效实现这一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抓好培育“四有”新人这一根本任务,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通过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投身生态环境建设实践,提高了青少年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良好生态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一代新人,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扎实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面对党对青少年成长的新要求,面对新时期青年运动发展的新特点,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群众性生态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构建以生态文化、生态体验、生态工程、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着力点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育人功能,努力提高青少年生态文明素质,最广泛地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生态环境建设,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顺应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围绕不同时期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服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实践育人。发挥保护母亲河行动在实践育人中的优势,围绕青少年生态道德的养成和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探索增强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

  ——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规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大处规划,从小处着眼,以实实在在的生态建设成果,以一件件卓有成效的实事,稳步推进。

  ——坚持开拓创新。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形势下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方式,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三、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着眼于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广泛开展生态体验、推动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积极构建保护母亲河行动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一)开发和弘扬生态文化,不断增强青少年的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使“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理念成为青少年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要打响“同一条河”文化品牌,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艺术团,统一名称、标识、主题歌,通过文艺演出、展览、论坛、文化广场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传播生态文明的稳固队伍和渠道。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新闻、文学、艺术等手段,推出一批音乐、电视、电影等文艺精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生态文化,塑造形式多样的文化载体。每年春天,要集中开展好保护母亲河(周)日活动和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全国统一主题,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绿色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上下联动,集中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和理念。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会活动、环保纪念日、团(队)日为契机,开展保护母亲河主题活动,使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青少年日常学习、劳动、娱乐、生活中。尤其要利用好保护母亲河网站,开展各种展示、征集、竞赛等活动,使网站成为青少年学习环保知识、交流生态环保经验的平台。

  (二)广泛开展生态体验,促进青少年养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生态体验是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环节,目的是通过青少年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亲身实践,将做人做事的道理内化为自身的心理品格,从小养成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适应青少年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以“请跟我来,天天环保”为抓手,进一步促使环保小事从个人向学校、单位、家庭、社区扩展,使环保实践走进公众日常生活,建立牢固、广泛的社会基础。要特别关注利用重点流域、重点工程、重大节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活动。要完善机制,发动基层团组织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号”、“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全国生态环保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三下乡”、“夏(冬)令营”、生态旅游、野外科学考察等活动范围,让青少年在亲身体验大自然中陶冶情操,增强生态环保技能。广泛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农产品和“菜篮子”基地调查,发展生态农业,整治农村环境,革除生活陋习,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污染源问题。参与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倡导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大力建设好保护母亲河工程,确保公众爱心得到回报。保护母亲河工程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关键。要广泛面向社会公众、法人团体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为保护母亲河工程提供建设资金。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在建设好已有工程基础上,结合有关部委重点项目实施规划,每年新立项建设一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工程管理和资金拨付办法,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外国政府和民间组织捐资建设的项目,参照《全国保护母亲河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地方工程是今后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的重点。今后,地方工程将以命名建设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的方式实施。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划定一个固定区域,规模适当,高标准、高质量进行建设,为青少年和社会公众植绿护绿、劳动实践、素质拓展、休闲观光、环保交流提供场所。今后,全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保护母亲河青少年绿色家园。鼓励通过向各行业、各系统募集资金,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纪念林。各地要广开渠道,广泛挖掘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核心和保障。要在治理技术、建设模式、建设机制方面做出示范,建设一个成功一个,保证每个保护母亲河工程都是优质工程,确保社会公众的爱心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

  (四)加强青少年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外青少年的友谊。开展跨文明对话,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河流”为载体,继续开展好“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之船”活动,增进以环保和区域开发为主题的区域合作。加强国际双边、多边的可持续发展对话交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扩大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国际影响。开展好中日民间水论坛活动,增进与日本各团体的相互了解。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联系,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青少年环保交流活动。

  加大保护母亲河行动国际合作力度,吸引国际资源,谋求共同发展。实施好小渊基金项目,兴建中日青年生态绿化示范林。以“中埃青年友谊林”为模式,进一步探索双边、多边国家合作交流方式,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各种国际纪念林。在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框架下,以缔结友好城市、友好团体等各种方式,加强与国外青少年的合作,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四、建立健全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健康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律,青少年参与面更广,参与程度更深,自我运转能力更强,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运转机制,促进保护母亲河行动良性运转。

  (一)完善动员机制。依托电视、广播、报纸、互连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5元钱捐植一棵树,200元钱捐植一亩林”、“请跟我来,天天环保”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将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的愿望与筹集保护母亲河基金、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认养绿地、认护河段、认管公共区域、认捐纪念林、纪念树等活动,拓展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领域。探索青少年环保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管理机制,培养一支青少年环保志愿者队伍。要切实形成项目产权所有者定期与捐资者联系的有效办法,广泛开辟公众了解保护母亲河工程的渠道。充分借助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义和做法,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富有感染力的艺术作品,激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系列奖项,对优质工程、优秀活动项目进行命名,优先在其所属地区安排新工程,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踊跃投入保护母亲河行动。

  各级人大、政协的相关委员会或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人大、政协的议事范围,加强对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指导、监督、支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督促活动在本地区的开展。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与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视察保护母亲河行动。

  (二)完善资源整合机制。各级团组织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协调,不断整合资源,形成团内团外各方面支持、国内国外广泛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良好局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紧密围绕当地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新闻单位、文艺团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成立保护母亲河行动顾问团、记者团、保护母亲河艺术团等后援组织,充分发挥独特优势,为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提供智力、舆论支持。

  要积极寻求与各主办单位之间的合作空间,发展恰当的合作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各部委委托、支持,共青团承办、落实的长效机制。各级绿委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全民义务植树的范围,在宣传、协调、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各级水利、林业部门要落实资金,共同参与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各级农牧部门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与草原保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支持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等活动,在青少年环保活动项目方面发挥优势,与相关部门全面对接,开展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活动,形成声势。

  要加强对外宣传,拓展国际渠道,开辟与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环保团体等方面的合作新领域,争取国外有关资金,吸引海外热心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团体、企业、个人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母亲河行动筹集资金和建设工程,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依法签定和履行协议。要严格执行《关于“保护母亲河工程”实施暂行规定》,做到科学规划,严格论证,精心施工,宁少勿滥。各级对兴建重点工程负有主要责任,对下级建立的重点工程要建立层层备案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按照《关于“保护母亲河行动专项(绿色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管理好全国、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资金。所有下拨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资金收支和工程建设情况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审计,定期实地检查。要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捐资代表组成巡视(检查)组,检查工程建设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要建立规范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移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成果的保存和延续。

  五、加强领导,把保护母亲河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是关键。各级团委、绿委、人大和政协相关委员会、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保护母亲河行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长期性,始终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纳入各自工作整体布局,加强对这项公益事业的领导。要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加强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的建设,形成统一、有力的领导机构,发挥决策和协调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责分明、队伍充实、目标明确的保护母亲河行动办事机构。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都要建立例会制,不定期解决商议重大问题。

  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

  全团各级青农战线是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的主要部门,职责重大。要求真务实,结合实际,提出本地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计划,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规划、协调等工作,切实将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各项工作抓牢抓实。全国和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量化考核制度,对下一级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定时公布考核结果,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各地也要据此意见,制定本地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展意见,确定工作目标,科学推进,推动保护母亲河行动取得更大发展。

  


     
                   共青团中央
                  全国绿化委员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税收法你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专门适用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税收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法律不仅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饥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颁布和实施的法规;狭义的税收法律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各种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不同外,任何一种法你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就某一类法你来奢,由于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种因家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的实现程度达不到一致,造成各种法律在社会上形成的地位也不同。由于我国的国悄和历史原因,社会对别事法律的认同度要高于其他法律。税收法律属于一种经济法规的范踌虽然在近几年法律体系逐步公全。但由于受政洽、经济、社会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影响,税收法律的地位还没有达到立法时的初衷,税收法律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要加强悦收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税,就必须首先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
首先形响税收法律地位的因萦税收法律的不德定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应具有相对的德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径易地变动和修改。否则就会在社会形成一种无所适从的理念.久而久之,人们就会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法作具有相对的不德定性。这表现在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城布和实施的税收法规.经常发生一些帷订和变化。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造成不确定因索.为悦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给纳脱人形成一种误导,认为税法是朝令夕改。税务机关的征悦是随黛的,使纳悦人在履行纳悦义务时无所适从.本来非常明确的税收法津,在纳悦人中遗成了一种怀疑和模糊的溉念。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的法度没有标准严重时就会引发偷瀚税。怕特稿税收法律观念的陈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同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律也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可是,人们的依法纳税观念,却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也在“更新、升级、换代”。长期以来国人生活在“人治”的社会氛围中,当社会经济需要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时,人们虽然认识到“人治”是一种不良状态,但习惯定势一时难改。中国的法治精神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出现法治理念扭曲和真空状态,造成税收征纳双方价值选择的失范和迷惘。由于对税收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所以逃税、避税消极现象增多,依法治税步履维艰,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位置。
政府行为的不合理导向,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认可。依法治税,是政府积极倡导的税收精神。但是,在政府行为尚米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一方面依赖于税务机关依法收税,另一方面又自觉或不自觉地干涉影响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发生矛盾时,由于政企不分观念的影响,政府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保护对象,成为企业“慈祥的母亲”。充当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调解人”,把国家的税收利益权当成一政府囊中的一个祛码,在政府看来,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税务机关是为政府收税,无非是少收一些罢了。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税收法律出现了弹性,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权力本位意识和法律意识相背离,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维护。法治当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起点,崇尚法律至高无上。但我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法律始终在王权下发挥御用作用,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这种王化意识日积月累沉淀为社会意识,助长了区域性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地方保护主义实质是诸候经济的延伸,地方当权者把自己的管辖区域的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制定一些方针政策时,只考虑本地区的发展和利益,把国家给子的权力变为木区域利益服务的工具。随意向税劣机关发号施令,随意减征或加征国家税收,不切实际地增加、追补、调整税收计划,忽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近几年来层出不穷,屡禁不,严重损害了税收法律的形象。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机制的缺陷,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很好地维护。税务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实现税收法律的意志。税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仅是一种立法活动,税收法律和实施重在执法。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税收法律的尊严。由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性,本身对税收法律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就是一种侵犯。
  一、表现在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某一机构的特定任务,这一特定任务是在国家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下,为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可否认,由于特定任务的需要,执法者手中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如果把权力和国家法律分开来看,权力就成为畸形的、可以交易的、不可理喻的怪胎。但是由于几千年“人治”观念的影响,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在特定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不可约束性,权力就成为产生腐败的土壤。税务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中国家税收的执法机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作为税收执法者本身的执法行为也受到人们或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形成的唯命是从观念的影响,二是由于局部现在和未来的影响,三是执法者本身生存和享受需要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行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有悖于国家税收法律和利益的行为。二、表现在轻视纳税的人权利。长期以来纳税人对法上权力、法外权力的非法运作表现为一种宽容,对自身权利表现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税务人员在实践中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或说是轻视纳税人权利。这是政府部门和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的外在表现。这种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软化,直接造成了对税收法律地位的损害。
  其次维护和保障税收法律地位的对策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法律的一定稳定性,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念。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税收法律可以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来说,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健全,内容应科学,在制定税收法律时,立法的起点应高,尽量使税收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地方税收立法,是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的一定补充,制定的税收法律应以中央制定的税收法律为准,也应保持相对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由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后,慎重颁布实施。在此期间,尽力不作大的变动,也要保证法规的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基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特植稳定,公民对税收逐步熟悉、认识、理解之后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就会逐步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就会被人们接受。逐步转变税收法律观念,提倡积极守法的精神。要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首先必须逐步树立税收法律的威严,转变社会对税收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在政治经济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着变化,对税收法律的理解和认可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社会创造出一种法律氛围,提倡积极守法精神。将法律作为社会运行合理性的唯一认同,政府部门,纳税人都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守法包括共同维护税法精神,纳税人权利主张精神和纳税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由于税收法律是建立在国家公民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因此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而应当成为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征纳双方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与法治精神相悖。纳税人对权利的漠视,就是对权利主体价值的忽视。法治意识的提高便包括重视权利,主动伸张权利意识的提高。纳税义务自觉履行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平等一致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对纳税义务和维护税收法律责任的服从与承担,不再是外在强制的表现,而成为纳税人积极守法精神的重心。
  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税收法律的机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使政府的行为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的职能处在一种无限的氛围之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势必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税收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法规,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减少政府行为对税收法律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制度。从法律上把政府对税收的不合理行政干予排斥在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非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转变税收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税收法律的地位能否提高,执法是关键。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的执法主体,对税务机关而言,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转变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考评激励机制。目前考评税务人员工作业绩基本上没有可操作的客观标准,严格执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没有纳入考评范围,评定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缺乏公开性和实质效力。改善这一状况必须从设置公开、公正、以法律和制度为评价标准的激励机制出发,把执法成效作为考评税务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此外,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因,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尽可能防止和克服税务人员的缺点,惩处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对税务人员实施有效的、积极的激励和追究的同时,也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察、审计和监督作用,保证税收法律的执行到位。
  最后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需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税收法律的地位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税收法律地位的提高,必须创造出一种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治是法律的初衷,法治是驾驭社会全部价值观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是一种视为最高权威的概念和文化。这种观念、意识和文化尊严,以社会集体成员的意志为内容而形成规则体系。法治重视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排斥个人在社会机制中的权威地位。法治是一种价值体现,它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服从的法是良法。法治社会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是法律。可以这么讲,税收法治化进程,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税收法治意识将构成社会文化的主流,市场经济越发达,这种文化也就越发达,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离不开全民的法治意识,只要全民具备了良好的税收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税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政府部门,税务人员要正确处理法权关系,真正实现从权力至上到税法至上的转变。那么依法治税的现状将发生质的变化,税收法律将成为全社会普遍共同遵守的法律,税收法律的地位将得到保障和维护。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