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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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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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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管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管线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和管线的普查、整测,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具体由市管线管理办公室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依法进行挖掘审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表、管线工程施工图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管线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6米的市政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各类工业地下管线;
  (七)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八)通信电缆≥2孔的;
  (九)其他各类需要依法审批的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内容对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测绘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应当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此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五条 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管线测绘,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竣工测绘及备案。
  第十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记录制度。在管线管材、大小、孔数及线数变更、管线废弃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废弃管线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同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管线位置变更的必须进行管线测量,管线权属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当将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变更竣工后6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八条 建立未建档管线测量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测量。管线权属不明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基础测绘补测计划进行测量,并由测绘单位将管线测量信息按规定在6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九条 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
  第二十条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线竣工测绘费用按有关标准列入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对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和管线测绘质量负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合管线信息资源,监督管理管线建设单位的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资料汇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综合信息。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专业管线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与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的或协调一致的技术标准,以利于管线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信息系统应当用管线普查、管线整测、管线竣工测绘、管线更新或废弃等管线信息管理手段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程序,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人员,储存涉密管线信息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管线信息应当标明秘密等级。
  第三十七条 涉密管线信息用于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确需联网的,必须在保密专网上运行。
  第三十九条 管线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管线权属单位的专业管线信息应当相互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线信息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管线情况。
  第四十一条 需要使用管线信息的,应依法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政府职能部门、管线权属单位通过在线信息服务使用工程管线综合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事业和管线权属单位自身建设的实行无偿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实行有偿使用的,按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线信息服务包括数据库接入服务、网站服务和定制服务,数据库接入服务和定制服务中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软件开发、数据整合等),由接入或定制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城市管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管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艺术中的法律精神

齐汇


这是一个灯火阑珊的夜晚,喧闹、迷离、躁动与激情充斥着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闪烁的霓虹映在城市路人的脸上,伴着几许郁闷忧郁的神情,夹杂着几许发泄欲望的冲动。我也是这样一个城市人,但却偏偏选择了寂静与孤独。驻足湘江之畔,徜徉岳麓之颠,静静地看着城市的灯火,感受着现代城市建筑的艺术魅力,并不知不觉由此伸发开去,将混乱的思绪游走于建筑的艺术与法律的精神之间,试图在感性与理性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将其二者融合。在此种比较的视野中,妄图在法学研习之路上另辟蹊径,寻找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内在的逻辑平衡和结构价值。
一、凝固中的运动
说到建筑的美,人们常常以“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语冠之。的确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十分的相似,他们在时空上都强调对称性。建筑立面上的门和窗是音乐的节奏和音符,建筑的形式语言和音乐的语言一样,在表意上都强调一种朦胧的状态,而非直露的表白。但是建筑本身却并非凝固之状态,建筑的存在,建筑的功能,以及建筑的审美,在更高的层次上具有自身的精神向度,呈现出一种四维空间复变的态势,一种拓扑结构。建筑艺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不断地获得新的生命。在人类对艺术的鉴赏和诠释下,看似凝固的建筑重新被激活,古老的巴提农神殿、精美的黄鹤楼也在此种激活中具有了新的时代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凝固中的运动价值与法律的价值有着惊人的相似。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但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法国民法典》颁布已有200年,但是其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并没有因为凝固的法典文字而被禁锢,而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法律的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二、在开放与闭塞之间
建筑作为一门艺术和工程相结合的学科,其自身内部是无法达到一种自给自足的完满状态的,其必须有结构力学和人文精神双重支柱的支撑才能不断的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科技的突飞猛进,近年来诞生了一些新的建筑学名词,诸如建筑经济学、建筑生态学、建筑论理学、绿色建筑等。其中美国设计室奈特设计的流水别墅和美国皇家女子学院教学楼钢架与山坡融合的设计堪称新时代生态与绿色建筑的代表之作。反观法学又何尝不是此番景象呢?法学研究在开放与闭塞之间徘徊。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和价值取向就完全可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一切问题。这种思想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长期以来都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与更新,人类的思想意识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流与融合的思想观念融入每一个现代人的大脑。随着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等等学科的兴旺发展,法学本身正在一步一步地被这些学科所介入,由此便诞生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等分支学科,以及这些学科所具有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其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法经济学专家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法社会学者庞德教授,德国的柯茨教授等。
三、民族与地域的差异
德国文学家歌德认为:“凡是把许多灵魂团结在一起的就是神圣的。”自古以来,每一个民族都有他们的精神支柱使人们团结在一起。中国是文明古国,建筑经历了几千年的改革和发展,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具有独特文化的传统。在秦帝国时期修建的万里长城,蜿蜒于峻岭之上,千百年来抵御着异族对中华民族的入侵,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遥远的北欧,一些传统的建筑多为尖顶,这与冬天当地积雪有关。受当地建筑材料的制约,用木材构筑的屋顶承受不了积雪的重压。所以屋顶有大坡度使得积雪不至于在房顶较越积越多。虽然今天在建筑材料领域早已经有了坚实的新材料,但是北欧人依然保留着他们建筑的这种固有风格。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家之间在经济、文化、艺术、法律、科技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将有可能导致世界范围内的趋同。后现代主义的建筑思潮强调国际型(International style)建筑。但是俗话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法学领域中,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维尼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其语言、文化、民俗和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征,并随此民族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法学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法学诞生之初她就一直带有浓厚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的情节。而作为建筑这样一门神圣的艺术,这种民族的特性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地球上存在多种民族和文化。便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向度,不可使用统一的建筑理念来统一全球建筑。
四、建筑散发出的法治精神
每当漫步于清华园中,都不由得将眼光游离于各色的西洋建筑之上。有德式的清华学堂,有美式的大礼堂和图书馆,苏式的主楼还有各个院系的系馆。在所有这些建筑中,我最喜欢的还是清华大学的明理搂。明理搂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楼,共有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明理搂的建筑以 “方与圆”作为基调,在建筑物的顶部和大厅内均有方圆组成的标志性图案。明理搂的正面有8根很粗的准罗马柱,象征着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同时也寓意法律是整个社会行为秩序的支柱和保障。每一个来到法学院的人,不论您是平凡的百姓还是著名的学者,甚至国家主席,只要到法学院都必须上十几级台阶,以表示对法律的敬畏。明理搂的设计,散发着一种民主与学术的气息,每个老师都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在一方狭小的书斋中,潜心研究法学的真谛,传播理性的思维,阐述正义的理念。
建筑中散发的法治精神不仅仅表现于法学院的建筑中,同时也体现在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之中。近年来,由于国家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各级法院的办公大楼也相继盖起,改变了先前法院办公楼破败残旧的景象,法院的威严至少从外部的硬件形象上得到了体现。各级法院的办公楼几乎都有准罗马柱式样的标志,而且也都有很多节数的台阶,期间的道理和清华明理搂的设计理念具有共同的特征。但是,法院建筑的内部设计却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有的法院在门口摆放石狮子,以此来标榜法院的威严。还有的设有直立的军警,乍一看还以为是什么国家军事秘密机关。法院建筑的主要作用是为解决民间纠纷提供场所,经济和法制越发达的地方,法院往往会在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法院的建筑外观既要使民众感到法律的威严,又要具有亲和力,让百姓感觉通往法院之路并非危险,去躺法院只不过是百姓生活中的平常事。应此,在法院门口摆放石狮子是不可取的。在法院大楼的内部,院长、副院长往往都有自己单独的办公室,而一般的法官却要住“集体宿舍”。这种编制有似于行政机关办公室的设置方式,不能体现法官的独立地位。哪怕办公室小一点,也都应该保持每个法官有一间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啊。

以上是本人对于现代建筑艺术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关系的一点点粗略断想。思绪间的混乱与非连续性充满了整篇文章,由于知识的缺乏无法将建筑与法学这两门高深的学问糅合成和谐的整体。只能在一些初步的表象和宏观的视角加以评述,也算是对自己近期来思考的一点点总结。其实,建筑艺术中最为原始和本质的美是建筑的平衡,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各各时期的建筑,几乎无一例外的坚持着这一基本的设计思路。建筑中“人字形”的屋顶象征着一种制衡与博弈的思想,而这种相互制衡、相互博弈的思想在法学的研究、设计、实践、运用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种“人字形”的结构不仅仅体现于实体法中,在程序法中亦是表现的尤为明显。现代法治的存在与发展的整体形态是一种类似于“人”字形之结构。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极力的强调私权神圣,使得人字结构之一方过于强大,最终导致法治的失衡。在后来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段,人们为了极力的消除这种失衡的影响,通过各式各样的立法从而逐步地确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制衡。从而共同构建私法体系之和谐与稳定之结构。
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此种工程构建着人类社会一定局域内的行为规则、人们的思考方式和生活状态。建筑同时亦是一种工程,构建着人们的居住空间和心理状态。但是建筑由于其固有的性质,使其越来越具有了文化的气息和艺术的气质,现代建筑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办公的场所了,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城市品味的象征,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标志。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罗马人给德意志皇帝留下了一句古训,那就是:统治意味建筑与颁布法律。可见法律与建筑的兴衰对于一个国家兴衰的决定作用。欧洲城市建设又与法律的完善联系在一块。科隆大教堂建设历经600年,几十代人按照同一个设计方案去做这一代人该做的事,而不是去否定、推翻上一代人的思路;荷兰人有钱可以购房,但房子的外装修改造并不是你自己说了算,而必须依法由政府按市政建设的统一规划审核,连施工都要由政府核定的有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房主不能各行其是。在欧洲,一个城市的建设规模、建设规划一经议会通过,谁也不能改变。建筑与法律就是这样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两大轮子。
思绪依旧在混沌中激情的飞扬。放眼城市的夜空,人类在创造了无限文明的同时也书写了各种惊人的历史。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它们分别以各自的方式将人类历史和文明加以固定,加以诠释,加以表达。我们要感谢建筑,同时也要感谢法律,因为有了它们的交相辉映,使得人类的理性之维与情感空间如此的丰富多彩,魅力四射。